性骚扰政策
I. SEXUAL HARASSMENT
A. 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包括不受欢迎的挑逗, 性要求, 以及违反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的性或亲密性质的言语或身体行为.
- 言语骚扰是性粗俗的语言, 带有攻击性质的玩笑, 性要求或性威胁, 关于个人解剖结构的评论, 贬损性别的评论, 或是侮辱性的噪音或口哨声. 非语言骚扰是指分发书面或图像性材料, 性杂志或海报, 展示裸照, 或任何其他有关性的描写.
- 身体骚扰是指以一种不受欢迎的方式进行接触, 侵犯个人隐私, 或者威胁要采取这样的行动.
- 受害者和骚扰者,可能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 受害者不一定是异性. 骚扰者可能是员工的直接主管,也可能是其他部门的主管, a co-worker, 或者非雇员(受害者), vendor, or customer). 受害者不一定是被骚扰的人,但可以是任何受到冒犯行为影响的人.
B. 投诉/调查
- 如果员工认为自己受到了骚扰, 被指控的骚扰应立即报告给员工的直接主管.
- 涉及投诉人的直接主管的投诉,应向指挥系统的下一级人员提出,如属分区指挥官,则应向另一分区指挥官提出.
- 在收到骚扰投诉时, 主管应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并用密封的信封交给师长,如果投诉是师长提出的,则交给另一个师长.
- 收到投诉的师长应根据政策启动内部调查.
- 应尽一切努力对性骚扰投诉保密.
- 投诉调查应在接到骚扰投诉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未在十(10)天内完成, 调查人员必须向警长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 如果调查结果支持申诉人的指控, 纠正措施将被启动.
- 如果调查结果不支持投诉人的指控, 投诉人应得到书面通知,其指控没有证实,调查应停止.
-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控骚扰的个人已收到投诉, investigated, and not substantiated.
- 不同意调查结果的员工可以向警长上诉.
- 提出骚扰投诉或合作调查此类投诉的员工不应受到报复或受到不利的工作行动.
- 在性骚扰投诉调查或听证会中报复受害者或证人的员工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解雇.
- 如果员工的骚扰指控因无可争辩的证据而被确定为虚假的,并被确定为恶意的,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并包括解雇.